1.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按新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面积,每平方米建筑53.8元,其中工业项目20元。
2.对远离城市建成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完备的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11.5元,保障性住房按半城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
3.改建建设项目和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执行;县级镇和县的收费标准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市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基础设施发生的费用是拟建项目向政府城建和城管部门支付的市政公用设施费用,将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充,统筹用于各项城市建设。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所收取的费用。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
2.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一般以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米价格因地而异。
3.对于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如果不明确部分项目是否可以减免,可以在审批后申请减免。各地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内容差异较大,部分未纳入的项目会另行收费。
1.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建设局征收,配套费应严格按照本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中的标准收取。
2.一般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后,建设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向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缴纳配套费审核表。省、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和指导。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对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4.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的总称,也是建在城市中心,顺利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的各种设备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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